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实践

非常高兴能到这里和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从1984年到现在,基本上在海外跑,从事第一线的具体工作,所以在国际工程承包的过程中,酸、甜、苦、辣都尝过,今天实际上就是向大家谈谈自己的工作体会。我不是搞学术研究的,因此不准备谈理论性的东西,只是结合实际情况,讲讲如何在项目上应用FIDIC合同条款(以下称FIDIC),希望与大家探讨。自1987年起我开始在海外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接触并使用FIDIC,一直至今。必须承认,FIDIC的条款读起来,十分枯燥无味,有时甚至可能感到很深奥。如果初次接触,更令觉得无从下手。现在世界上使用范因较广的除FIDIC外,还有ICE合同条款(以下称ICE)。实际上,FIDIC是从ICE演变来的,香港主要是用ICE的变形。要想在国际上搞承包工程,包括在国内搞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外资贷款项目,这两种合同条款都必须了解。值得一提的是,FIDIC是较厚的一本书,不可能全部记住.但如果要想运用自如,就应该尽量把其中的关键性条款记下来。我并非主张对每个字都死记硬背,不过有关的主要概念、条款相互间的关系,怎样实际运用等,心里必须十分明白,因为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几乎每天都要用到。
    先谈谈FIDIC的大致情况。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的法文缩写,有人称 FIDIC是国际承包工程的“圣经“。可以说,FIDIC是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法律、经济和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的一个合同条件。FIDIC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承包工程行业涉及到的FIDIC,主要是土木工程方面的,封皮是红色的,海外通常称作红皮FIDIC。 还有黄色封皮的,是机电工程方面的,常称黄皮 FIDIC;再有就是白色封皮的,是设计咨询方面的,也叫白皮FIDIC。我们在搞承包项目时,一般用到都是红色封皮的FIDIC,是土建工程的;但是搞机电设备供货,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一般用的都是黄皮 FIDIC,交钥匙项目通常不采用红皮FIDIC,而是参考黄皮FIDIC做些变通。例如我在海外参与过的一个亚洲开发银行货款的输电线项目,用的就是黄皮FIDIC,因为这个项目供货成分大,若土建部分比重大,就要用红皮的了。红皮FIDIC的特点是土建部分为单价合同,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来支付工程款。而黄皮FIDIC的付款方式大部分是用信用证方式,黄皮 FIDIC的预付款比例较大。按国际惯例,红皮 FIDIC条款规定,预付款的最大极限为15%,一般都在15%以下。而黄皮 FIDIC规定,材料到货验收后,承包商可以拿到 80%左右的货款。由於时间所限,我下面所谈的都是红皮FIDIC。
    这里待别提一下:使用 FIDIC,最好要懂得英文。 FIDIC语言都是英文的,这在FIDIC第5。1条中很明确。不会英文就很难通过翻译去搞这项工作,有很多东西同样一个词,英文和中文翻来翻去意思就变了,另外对於许多专业词汇,靠字典是得不到真谛的,甚至偏离可能会很大。所以、要想用好FIDIC,最理想的人是学技术的又懂英文,同时也应懂一些法律知识,因为FIDIC本身就是一本施工法。 FIDIC里面涉及到许多英文的法律用语,相当讲究用词的正确与严谨,来不得半点含糊,这些只有在实际运用中注意掌握。
    IDIC有两个版本,一个是1977年的第三版, 一个是1988年的第四版。到目前为止,除学习、讨论、研究领域用的是1988年版外,在海外承包工程中真正实际用的仍是1977年版.我还没有见到过在具体项目上用1988年版的。但现在国内很多人写书时是使用1988年版,估计这些人是搞学术研究的,不是真正在第一线干活的,可能是在按常理推断新版的东西应该比旧版要好。1988年版和1977年版的差别主要在仲裁上,还有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上的修改。另外,1988年版将索赔条款列得更详细,专门列出第 52款,把索赔过程写得一清二楚。如果你没做过索赔工作,只要懂英文.就可以照著这个程序去索赔,它告诉你几天之内必须要做什么,几天之内你又该做什么,对初入这个领域的人来说,1988年版还是有帮助的。而 1977年版里只是在第 52款的第 5分项谈到索赔,并且是很短的一段,还是作为变更令的一部分内容列出来的。自1988年 FIDIC第四版发行至今时间也不算短了,但我所见到的项目招标文件里还没有一份是用1988年版的,为什么呢?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仲裁条件不一样:1988年版的仲裁条款强调友好解决,而 1977年版则强调仲裁要有很明确的时间概念。这对承包商相当有利。尽管1988年版的第67款在谈仲裁时是出於很好的理念和期望,但真正操作起来可能离开现实有一段距离。1977年版很简单你给咨询工程师发出仲裁通知书,90天内他必须给出一个仲裁判断,这叫准仲裁。如果你对此不满,马上就可以提出打国际仲裁。而1988年版,是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发出准仲裁通知书之后 84天,尽管对咨询工移师的书面决定不满意,也不能直接打国际仲裁,而是承包商还必须再给业主发函,表示希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并且要至少再等56天。如果真的到了打仲裁的时候,一定是大家已商谈了很长时间,矛盾激化到无法再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程度了。作为承包商如果还要等140天或更长的时间才能解决问题,而这140天对承包商来说已经是很大的风险了,会造成不小的经济负担。按照FIDIC的第67款规定,仲裁期间承包商也不能停工,如果停工视为你违约,就要按第63款进行处理,这对承包商是很不利的。因此,我认为 1977年版对承包商更实际些。另一个原因,我想就是负责编制标书的咨询工程师受到惯力的作用,他已经习惯和熟悉了1977年版条款,编写文件时就自然用1977年版,因此到现在为止,所有咨询工程师发出的合同都是在用1977年版。可以说,这在客观上对承包商并不是一件坏事。
    FIDIC的最大特点是:程序公开、公平竞争、机会均等,这是它的合理部分,对任何人都没有偏见,至少出发点是这样。从理论上讲,FIDIC对承包商、对业主、对咨询工程师都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凌驾於谁之上。因此,作为承包商应尽量选用 FIDIC,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及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当承包商的都有一个共同看法:上帝是业主、老二是咨询工程师,老三是承包商,没办法才打工当承包商。相信当过承包商的对此都深有体会,你赚那点钱很艰难。如果承包商干了活业主不及时付款,拖欠上几个月,利息又全赔回去了。
    FIDIC的鼻祖是ICE,就是说,先有ICE后有 FIDIC,ICE是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英夫缩写。但值得特别一提的是,ICE与FIDIC有著本质上的区别,ICE是亲业主的,它侧重於维护甲方业主的利益;FIDIC是亲承包商的,它维护乙方承包商的利益更多。我们在香港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当承包商,你会尽量向业主推荐用FIDIC;如果当业主或向外分包,你就一定要用ICE。
    我经手有个一亿多港元的项目,就是用FIDIC与业主签订下工程合约的。香港的分包制度较普遍和成熟,我们把这个项目分判出去时,分包合同则完全使用ICE。作为承包商,要善於维护自己的利益,对业主我们争取到了使用FIDIC,而对分包商我们却采用ICE。英联帮的法律属英国普通法体系,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承包工程都是采用ICE,或在此基础上做些变通。 
    到普通法体系,我想再补充讲些使用FIDIC或ICE时必备的法律常识。 FIDIC和ICE都屈於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是判例法,属由案例汇成的不成文法,其国现行的是普通法。而中国法律属於大陆法(continental law)体系,是成文法,就是说凡事都要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和条文,下分为民法、刑法和商法等。普通法是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有些类似我们讲的前车之鉴,简单地说,就是强调前边的案例,有了它那麽后边的案子就照著判。其商法极为发达。例如抵押贷款,若借款人到时还不了钱,过去有过用抵押物还债的先例,则就可以判定放款人没收借款人的抵押物作为偿还。但由比可能导致不公,这就引出衡平法(rules of equity)。例如借款人用一栋5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万元,为期一年。借钱当初是胸有成竹到时可以还钱的,因而也没过多地考虑房子的市值问题、然而一年后发生意外,确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这时就把房子没收。但借款人觉得自己吃了亏,认为这样用整栋房子去抵账欠公平、因为即便支付3万元的年息,银行还应再退回他至少27万元才算合理,并因此付诸法律行动。判决是把房子拍卖,卖得40万元现金,结果借款人还给银行23万元,自己拿回17万元。这就形成了衡平法,而且该案例就法定地成为下次用普通法判案的先例依据。FIDIC和ICE因为同属普通法体系,所以过去发生过的案例对考虑问题相当重要,可以说这些案例本身的集合就是法律,尤其是当发生争执或仲裁时,只要有一个类似的例子在前边,那麽你胜诉的把握就较大,否则会很难说,承包商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
    搞国际承包工程的人应牢记一句话,也是 FIDIC的宗旨:“承包商做工要得到支付,而业主付款要物有所值“。(The Contractor gets paid for the work he performs and the Employer gets the work he is paying for。)根据FIDIC的第60,69款,承包商拿不到工程款就可以随时停止合同的执行。如果一个工程出现大量到期不付款,干了半天活,却欠一大笔钱,承包商就应该把工程停下来。“虱子多了不怕咬,欠账多了不怕讨“,是有一定道理的。业主欠帐的金额在一个合理的范因内,你还可以想办法要回来,如欠得太多了,是个很大的数目,超过了其偿付能力,那麽,他就会千方百计地拖下去,甚至不会还你了!所以,“承包商做工要得到支付“ 听起来似乎很简单,但作为一名承包商,脑子里应随时装著这句话,同时用来指导自己的日常业务,并以此为依据去找业主、咨询工程师讲理,这在FIDIC的第69款中也有明确规定,打到哪里都是天经地义的。拿不到钱就停工、撤走,最终还是业主怕。如果傻乎乎地给他垫钱干活,没有不吃亏的。
    业主付什么钱,你就干什么活,这一点对中国公司也是很有用的,存在著一个转变观念的问题。例如业主标书里写得很清楚,要承包商修800米的篱笆围墙,你就不要自以为篱笆围墙防不了小偷,而脱离标书的要求去建成砖墙。当你要求按砖墙付钱时,业主就会坚持接合同的规定办,做成砖墙是你的好心,人家只会说声谢谢,钱还是要按篱笆墙的,你只好认赔了。这里想特别提一下,国内施工质量常见恶劣报道,主要是对承包商缺乏经济制约的手段,如往宅卫生间及屋面工程采用 24小时泡水试漏就很难实际执行。但是在海外施工,偷工减料是绝对不可取的,连这个念头都不要有,也应该是最超码的职业道德。偷工减料最终不但难以降低成本,反而会引来许多麻烦。海外工程通常有一年保期,在保修期内,业主压著你最高可能达到10%的保留金,至少也要有 2。5%的现金,工程干不好,业主是要找承包商算帐的,挑你毛病,不是电插销有毛病,就是地不平,等等。盖房子不是建宫殿,找毛病肯定有,找著了就扣你保留金。然而,另一方面值得主意的是也没必要超质量,你打的混凝土比合同中要求的标号高,业主只会按原低标号的混凝土价格向你支村;业主要求三合板的桌子,你做个纯木的,最后还是只给你你三合板的桌子钱。在海外施工一定要做到:强化质量意识,创立市场信誉。作为承包商,履约就必须得到应有的支付;而作为业主.付款后要得到应得的工程,双方都不要做得太过分。当业主与承包商的矛盾走到极端时,双方经常引用的就是FIDIC第63款与第69款,一个是承包商违约,另一个是业主违约。业主总想引用第63款,承包商却总想引用第69款.尤其是当承包商感到已签合同不好,想解除合同中的义务时,就会想办法把第69款与第66款合用,设法中止合同。因此,第63款与第69款是相互对立的两个条款。
    我们所讲的FIDIC通常是指签约合同中的一般条款,或叫做通用规则,并不是合同全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中标通知书、一般条款、特殊条款、枝术规范、图纸、BQ单及各种附件等,这在FIDIC特殊条款的第5。2款里有明确说明。如果你熟悉 FIDIC, 实际工作中就不用去看一般条款,因为都是固定的,通常是红皮FIDIC的覆印件;要看,就是看合同的特殊条款。特殊条款都是对一般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对本项目的特殊规定,具体条件都在特殊条款中。比如说,在投标过程中你想知道,这个项目的计价是用美元还是当地货币,兑换率、物价上涨因素、付款期限都是怎样规定的,这些东西去查红皮FIDIC的条款没有用,因为它只是一个原则,具体操作时,都要看特殊条款。再有仲裁是在巴黎、斯德歌尔摩、还是项目所在国?也都统统在特殊条款中写明。
    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对双方的法律制约,宁愿不签,也别胡签;一旦签了,必须认真执行,就是赔死你也得干。中国现在是国际仲裁强迫执行委员会的会员国之一,如果签约后你又不干了,业主可以提交仲裁,仲裁之后中国政府要强迫你执行,因为你是成员国的承包商。听说有的公司签了合同之后又没实际能力干好项目,管理混乱,弄得一塌糊涂,死不了,活不成。因此,签合同要特别慎重。好的合同可签:不好的合同千万不能签。宁愿养精蓄锐等待机会,也不去签一个不好的项目,弄得精疲力尽,到头来还是个赔钱的买卖,与其这样还不如存钱吃利息,对此我们是有教训的。
    便谈一下咨询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FIDIC实际是想建立一个以咨询工程师为中心的专家管理体系。从理论上讲,咨询工程师是一个中间人,又是一个设计者,又是一个施工监理,又是一个准仲裁员,更是业主的代理人(但与业主不能有任何依附或从属关系)。咨询工程师是独立於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他在两者之间起著过滤器和筛子的作用,也有人比喻他与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有些类似婚姻关系,即签订合同后,大家都要遵守咨询工程师做出的指示,就算这些指示有问题,只要还能承受、没有走到婚姻破裂的程度,就要听从并且执行。当然,如果实在忍受不了,闹到离婚的地步,就只好提交国际仲裁了。国内目前推广的建设监理制与FIDIC中咨询工程师的作用有差异, 
    因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再展开谈了。在FIDIC中,解决争端的办法就是仲裁,而第67款中写得清楚,承包商不能跨越咨询工程师就直接去打仲裁。一旦走到仲裁的地步,就是赌博,谁都不能说上了仲裁庭一定赢,因为影响仲裁结果的因素太多:以往的案例、提供的证据、仲裁员的态度、咨拘工程师的意见、你能否把项目的情况说得根清楚,等等。因此,咨询工程师的准仲裁针於一个承包商,或更广泛地说对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是相当关键的。FIDIC的框架关系是业主、咨询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三位一体“,就是一种三角关系,但并非是等边三角形,咨询工程师在这个三条关系中靠业主一侧更近些,因为国际承包工程的市场毕竟这是买方市场。可以说,咨询工程师属於高智能人才,几乎是做的无本生意,因为这种工作的技术附加值相当可观,中国公司应该注意开拓设计咨询方面的业务。例如FIDIC第7。2款规定,土建项目中永久工程的施工图要由承包商做。我干过一个世界银行的项目,咨询工程师的年薪是八万多美元,他干什么呢?从施工到图纸,具体的活全部是我们干的,他就是在施工图上签个字,或给你一封确认信就完事了。国际工程设计咨询费占项目投资的 IO%左右,比国内目前的2一4%要高得多。我在海外项目的实践中感到,中国工程师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和现场经验比外国人要强,但如果作为国际咨询工程师,欠缺的是经济、法律、海外经验、FIDIC的系统知识和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也就是说太技术化,同时许多人存在著语言障碍的问题。只要加强这六面的培养和锻炼,提高每个人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尽可能多的复合型人才。我们的工程师在国际工程设计咨询市场上应有一定的竞争力。 
    海外从事设计咨询方面的业务就要用到白皮 FIDIC。而参加FIDIC组织必须是私人的设计咨询公司,不得是国营或半国营的设计监理部门,因为FIDIC坚持咨询工程师也要有绝对的独立性,必须与承包商或供货商截然分开,目的是防止合约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行政干挠或商业利益的瓜葛。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在使用FIDIC或ICE的项目上,业主不会接受一家综合性公司既投设计咨询标又投承包施工标,或者说不能双重投标,两者只能选其一。当然,交钥匙和带资搞 BOT项目可以例外。这些与中国公司提倡的“集团化“观点是有矛盾的。
    IDIC规定每个项目的承包商都要进行资格预审,你想到团际市场上搞承包工程,首先要过资审关。资审有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之分,后审也是经常遇到的,大多用於交钥匙工程,供货合同用后审的比较多;土建工程是预审多。后审就是在投标书中附带提交资信证明、工程经历、财务状况和管理人员履历等。资格预审和后审一般都是采用打分的评估办法,这样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常见的是按百分制进行定向评分,再根据综合结果做出最后决策。
    有些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著一种见标就投、有标就报资审的现象,耗费了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我觉得应该改进。在商业经营上有个“二八“法则,讲的是一个企业有100份产品,其中80%是由企业中的20%的人员卖出去的,总经理就应该抓住这 20%,他们是企业的筋骨。作为一个承包商,投标也是如此。投标报价是很花钱的。如果这个标不是你的优势,那就不要去作无谓的牺牲,应该重点突破,要有分析。一个企业的领导,要能抓住主要矛盾,做到当断则断,不行就是不行,不要再去花费不必要的精力和金钱,而且还耽误时间。通过资审后,你有权可以不投,但通过了资审,你又畏缩了,不干了,这也会影响与合作伙伴的关系,与其这样,不如从开始就婉言推掉,不去投。总之、要量力而行,宁愿不干,也别贸然去干。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对当地的承包商都有7。5%的优惠,你既便与当地承包商的报价相同,他也比你便宜7。5%,这是自然降价。参与这种项目的竞争,如果当地承包商实力较强,你又没有绝对优势,那麽只是这7。5%,你就竞争不过人家。有些项目也可能写明,如果海外承包商与当地承包商组成联营体一同竞标,就有权享受这7。5%的优惠,从而给海外承包商提供了选择机会。过去有的公司见到标就去投,结果投了不少,一个也不中,光买标书也没少花钱。标书是很贵的,少则几十、几百美元,贵的几千美元。如果项目好、你有优势,就是5,0OO美元也要买,要集中全力去投;如果项目不好,就是十个美元也不买。 
    讲讲BQ单。FIDIC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正因为它的这个特点,才产生出索赔的概念。 FIDIC索赔有很多技巧。单价合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投标时要把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而验工计价是看你干的活多少,工程数量是在变动的,第55款对此有十分清楚的说明。FIDIC在签约之后,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合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这是绝对真理。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应该为之奋斗的是使履约金额大於签约金额。但如果你合同中单偿报得很低那麽还是少干点好,因为干得越多赔得越多。作为企业的领导,应该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实施的项目是采用FIDIC,有三个大的创收支柱要抓住:一是索赔;二是变更令,简称VO,见FIDIC第51、52款;三是调价公式,即平时讲的物偿上涨这类概念。调价公式里面包括一个兑换率的概念,尤其在承包国际工程时,兑换率相当重要,是固定汇率还是变动汇率,外汇占的百分比,等等,见FIDIC第70、71、72款。我同FIDIC及ICE打交道有十年了,可以说使用它们时的赚钱之处就是靠用好以上三点。因为这两个合同的原则都是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时就把各种风险因素和未知费用全部事先打进标价里,使得报价含有水份和难以进行相互比较,而是主张通过合同手段及条款规定,由业主额外随时补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分生的有关经济损失。
    赔。我的体会是:索赔,谈何容易!因为不是你想索赔就能真正得到索赔的,可能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形,甚至会伴随有负面影响,业主也要展开反索赔,这就存在一个权衡利弊的问题。当然,承包商应该依据合同条款努力拿回尽可能多的索赔。在 FIDIC里索赔的条款很多,例如第12、13、40、52。5、65款等.其中第12款很重要,承包商一般在索赔时会经常引用这个条款,可以说是索赔的基础,必须记住。第12款的中心意思是: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承包商遇到了编制标书时不可预见的事情,才可以索赔。如果是单价报低了,那活该。承包商在投标首封函里就声明过:“我已经认真地研读了标书,对标书条件了如指拿,所有报价不变。“根据这句话,业主就可以拒绝你的索赔;除非发生不可预测的事情,你才能利用第12、13、40款或特别风险条款等进行索赔。即便这样,业主也会和你争执,实在达不成一致时就要打仲裁。仲裁真正进行起来往往象马拉松,是件非常头疼的事,而旦最终未必胜诉。有人讲:“以低价拿标,靠索赔赚钱“。我个人不同意这种说法,起码我所参与的工程实践难以支持这种说法。尽管我经手的工程中也有一些靠索赔创收的,例如曾干过一个1,OOO万美元的工程,通过索赔拿回了440万美元.比例不算低。但我仍认为:索赔,谈何容易!是否可以这样说:索赔可索而常遇不赔,承包商又不能无论金额大小都去付诸国际仲裁。把报价建立在没有把握的索赔期望上是要吃亏的,尤其要杜绝以自杀性标价竞争项目的现象。必须脚踏实地,绝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